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手表零件生产商前董事,控告他涉嫌欺诈,向另一间手表公司作出虚假陈述,致使总值逾七千五百万元的生意由有关生产商转移至他及其相关人士控制的贸易公司。
谢田,六十岁,德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德明)前董事兼股东,于上星期四(四月四日)被控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被告将于明日(四月九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于案发时是金属表带及表链制造商德明的董事兼股东。在被告的要求下,一名相关人士于二零零八年四月成立一间手表零件贸易公司,并成为其董事兼股东。该贸易公司由他们两人控制。
自二零零三年起,西铁城时计株式会社(西铁城)的附属公司新星工业有限公司(新星)已替西铁城向德明发出金属表带的购货订单。
控罪指被告及其相关人士涉嫌于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
(i) 向新星两名董事虚假地表示,该贸易公司能够向新星供应德明所制造的金属表带或表链,情况犹如新星直接向德明就相同产品以相同价钱发出购货订单一样;
(ii) 导致新星一千零十七张总发票金额超过七千五百万元的上述产品购货订单由德明转给该贸易公司;
(iii) 没有向德明及新星披露被告在该贸易公司的权益;
(iv) 致使该贸易公司根据有关购货订单向新星供应该等产品;及
(v) 致使该贸易公司向德明取得总发票金额超过六千八百万元的该等产品。
被告及其相关人士涉嫌有意图诈骗而诱使新星向该贸易公司就德明供应的有关产品支付超过七千五百万元,导致他们获得利益或德明、新星或西铁城蒙受不利。
倘若德明知道被告在该贸易公司的权益,德明不会接受贸易公司的采购单。如新星知道该贸易公司所收取的货品价格实际上较德明高,新星不会同意向贸易公司发出购货订单。
德明及新星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