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汤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董志军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董志军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志军担任东风区东兴城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总指挥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无房屋所有权证违建房屋按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征收标准征收,共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42万余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钱款109万元;疏于管理,在担任征收指挥部主要领导期间,多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给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带来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未认真履行总指挥职责,在明知企业档案材料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指使下属将征收材料通过审查,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汤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骗取征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应尽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董志军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董志军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返还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佳木斯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