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原上林县工商局副局长张建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及在进行工商执法过程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被提起公诉。近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对张建明受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建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建明在担任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林县工商局)副局长,分管、联系局内设机构经济检查大队(以下简称经检大队)期间,在对上林县化肥市场进行工商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化肥供应商张某给予的好处费7万元、乔贤镇化肥经销商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大丰镇化肥经销商黄某给予的好处费1.1万元,总计收受上述供应商和经销商好处费9.1万元。被告人张建明收受上述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好处费后,为徇私利,不再对张某销往上林县各化肥销售店的不合格化肥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对张某、梁某某等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致使张某、梁某某等人从2010年至2013年持续的在上林县销售不合格化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建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建明在担任上林县工商局副局长,分管、联系局内设机构经济检查大队期间,在进行工商执法过程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化肥在当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建明的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