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向一名银行雇员提供贿款,以协助他开设公司户口,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五月十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八个月。
李向民,五十岁,内地居民及香港燕民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兼股东,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强调,香港曾经历贿赂的黑暗时代,经过多年的努力,香港的廉洁情况获得改善。
主任裁判官称,廉洁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不容被人破坏。他判处被告阻吓刑罚,以反映其案件的严重性。
主任裁判官续称,判刑起点为十二个月,但他考虑到被告认罪,故此将其刑期减至八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总行,以重设其银行户口的个人识别码。
当汇丰银行一名客户服务主任为被告重设个人识别码时,被告要求在该银行开设一个公司户口。
由于该客户服务主任不是负责协助客户开设公司户口,她请被告向汇丰银行其他职员寻求协助。
案情透露,被告向该客户服务主任展示自己的手提电话,显示一段文字信息,指如果她协助被告开设公司户口,他会给对方金钱。
该客户服务主任立即拒绝接受被告的贿款。被告离开总行后,她向其上司汇报事件。
案情透露,廉署人员接获汇丰银行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被告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因涉嫌触犯有关贪污罪行而被拘捕。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姚思浩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