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明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凤阳县原交通局局长高某某受贿一案,法院一审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赃款八十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0岁的高某某,曾任凤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某乡、镇党委书记等职。2010年至2011年,高某某利用职权,安排自己从小一起长大的个体建筑商陈某承建了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8处“村村通”工程,并安排其兄以干股形式共同承包。结算工程款后,其兄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共分得23万元。经查,高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0.2万元,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法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为其退出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