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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没拿到一分钱生活费大爷索要带孙费

2021-03-2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4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俞阳

老人帮子女带孩子,能不能要“带孙费”?近日,德阳的李大爷把自己的女儿和前女婿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辛苦的“带孙费”。李大爷表示,娃娃出生后,前女婿未支付任何费用,走到打官司这一步,实在是一言难尽。

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昨(18)日,记者联系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了解了相关情况。

“他没有担起一个父亲的责任”

寒心外公索要“带孙费”

2016年,伴随着外孙女的出生,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李大爷眼前:女婿小刘长期在外地工作,女儿小李一个人照顾孩子忙不过来。为了女儿的幸福,60多岁的李大爷咬咬牙,决定与老伴放弃安逸的退休生活,全心全意照顾外孙女。

除了承担外孙女的日常开销和医疗费用,李大爷还付出了不少心力,用他的话说是“捧在手里怕落,含在嘴里怕化”。但随后发生的事,却让他寒了心。

“他没有担起一个父亲的责任,没有给娃娃买过一块糖一件衣服一个玩具,更没给过一分钱的生活费。”李大爷说,小刘不但不感激自己对孩子的照顾,还理直气壮地认为他们带外孙女是应该的。

长时间积累的家庭矛盾爆发在2019年10月,小刘向法院起诉,要与小李离婚。

诉讼过程中,小李请求将李大爷垫支的费用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刘予以承担,其中就包括“带孙费”。因各种原因,法官建议,可另行主张李大爷垫付的费用。在离婚判决书中,法院明确该笔费用由李大爷垫支。

2021年3月3日上午,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女儿小李和前女婿小刘告上了法庭,旌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大爷认为,法律规定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顾外孙女的所有花费应由小李小刘支付。为此,李大爷向法院主张:要求小李小刘两人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垫付的医疗和生活费8万余元;支付自己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带孙费”4万元。

“子女的抚养责任在父母”

必要费用应由父母承担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案承办法官对照民法典相关条例,向当事人做了详细的释法工作。法官解释,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该案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李大爷所负担的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小李和小刘承担。”

解“法结”的同时,旌阳区法院更注重解“心结”。承办法官反复耐心地做沟通工作,唤醒当事人对家人付出的重视和感恩。经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刘及小李向李大爷支付10万元。

这起案子前期调解了两个多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三方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想伤害孩子,所以从有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成长的角度,我们的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祖带孙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承办法官表示,带与不带是祖辈自我选择的权利,作为子女不可也无权强求。“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承办法官进一步提醒道,做父母的要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就需要传承感恩善良的传统美德,要感谢家中老人的辛苦付出。

“家庭亲情本就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金钱无法衡量。”法官表示,“带孙费”更多地体现出子女们“理所应当”式的啃老,忽视老人的付出,让老人逐渐感到痛心寒心。

法官说法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带孙费”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范畴,《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与适当补偿。”

法官进一步解释道,“带孙费”应当是指祖辈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是明确接受子女委托的情况下,因照顾孙辈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当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个案情况及证据不一致,认定也就有所不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