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七月二十二日)落案起诉一间上市公司两名前高层人员和一名前经理,以及一名配售代理前高层人员,控告他们涉嫌在该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期间,串谋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该上市公司以及其董事局和股东。
被告为麦光耀,四十四岁,康宏理财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财)前执行董事;陈丽儿,四十六岁,康宏理财前财务总监;黄淑安,四十岁,康宏理财前经理;以及李易明,四十八岁,鼎成证券有限公司(鼎成)总经理。
四名被告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
他们将于星期三(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廉署接获有关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诉后展开调查,其后并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采取联合行动。
案发时,康宏理财(后改称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于联交所主版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康宏)。
鼎成及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康宏证券)同为证监会持牌公司。它们的主要业务包括于集资活动如为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担任配售代理。
麦光耀、陈丽儿和黄淑安分别任职上市公司康宏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其后获晋升为首席财务总监)和经理,而李易明则为鼎成总经理。
麦光耀又担任康宏证券的董事,而该公司并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附属公司。麦光耀与另外两名上市公司康宏的执行董事持有康宏证券的主要股分。
控罪指四名被告涉嫌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期间,一同串谋诈骗联交所、上市公司康宏以及其董事局及股东,即不诚实地:
a)导致上市公司康宏与鼎成签订协议书,声称委聘鼎成为配售上市公司康宏发行的债券的配售代理;
b)安排鼎成与康宏证券签订协议书,声称委聘康宏证券为该等债券的分配售代理;
c)隐瞒或没有披露康宏证券事实上是该等债券的真正配售代理,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康宏证券为上市公司康宏的关连人士;
d)隐瞒或没有披露就该等债券的配售事宜而担任配售代理时,根据《上市规则》鼎成为上市公司康宏的关连人士;
e)导致上市公司康宏透过鼎成向康宏证券就配售该等债券,支付合共超过四千九百六十万元的佣金。
四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三应讯。
证监会将会就此案继续与廉政公署通力合作。
联交所及康宏环球控股有限公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