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鹤岗市委批准,鹤岗市纪委监委对萝北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孟宪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孟宪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福利、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违规调整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无偿使用私企老板楼房;违反群众纪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法办案;违反生活纪律,生活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套取现金;涉嫌受贿、行贿等犯罪。
孟宪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心无戒惧,目无规矩,以权谋私,独断专行,执法犯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鹤岗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市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鹤岗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孟宪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孟宪君简历
孟宪君,男,汉族,1962年6月生,黑龙江鹤岗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1980.11—1983.11 萝北县消防大队战士
1983.11—1984.05 鹤岗市审计局办公室科员
1984.05—1985.11 鹤岗市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
1985.11—1994.04 鹤岗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事故处理员(其间:1986.09—1988.07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4.04—1995.11 鹤岗市交巡警支队向阳大队东山中队中队长
1995.11—1996.12 鹤岗市交巡警支队向阳大队副大队长
1996.12—1999.08 鹤岗市交巡警支队向阳大队大队长
(1995.09—1998.07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9.08—2001.10 鹤岗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2001.10—2007.12 鹤岗市公安局副处级侦查员、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2007.12—2016.10 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局长
2016.10—2016.11 萝北县公安局局长
2016.11—2018.12 萝北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2018.12 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