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怒江州纪委监委通报了5起扶贫领域失职失责典型案例。
1.贡山县相关责任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扶贫责任不到位问题。2018年,贡山县在贯彻执行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工作中,未安排资金落实代缴政策,导致符合政府代缴条件的困难群众未能享受政策,损害了群众利益。鉴于贡山县政府对存在问题及时完成整改,积极挽回群众损失,按照《怒江州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理。2019年6月,贡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吉文,贡山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关学华受到书面诫勉问责;责令贡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王新华、贡山县财政局社保股工作人员廖菊英作出书面检查;对贡山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雄进行批评教育。
2.贡山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冯绍华落实挂联帮扶责任不力问题。冯绍华在2017年12月开展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和2018年5月开展脱贫措施“户户清”行动中,对贡山县公安局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管理不严格,其本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没有按要求到帮扶对象家中开展入户调查,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错误问题,且整改工作滞后。2019年5月,冯绍华受到书面诫勉问责。
3.泸水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桑娜妞履行脱贫攻坚责任不力被问题。2018年9月至12月,桑娜妞作为泸水市大兴地镇自扁王基村驻村第一书记,在大兴地镇自扁王基村开展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中,履行脱贫攻坚责任不力,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人口调整为非建档立卡人口,给泸水市精准扶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7月,桑娜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兰坪县河西乡党委副书记李燕春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2017年,李燕春在任河西乡政府副乡长期间,履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将应纳入“非四类”对象的12户农户纳入“四类”重点对象,导致12户农户违规享受“四类”重点对象农危改补助政策。2019年5月,李燕春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5.兰坪县通甸镇民政办主任和桂淑、营盘镇民政办原主任刘金昌履职不力问题。2009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通甸镇民政办主任和桂淑、时任营盘镇民政办主任刘金昌,在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过程中,不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怒江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未认真调查核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户的家庭信息,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未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户家庭状况,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导致各自辖区内出现违规享受低保人员。在2018年审计发现问题后虽进行了全面整改,追缴并停发了相应的低保资金,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5月,和桂淑、刘金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