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萍乡市委批准,中共萍乡市纪委、萍乡市监委对芦溪县委原常委刘宗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宗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利用职权违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纵容涉黑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宗萍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萍乡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萍乡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宗萍开除党籍处分;由萍乡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芦溪县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刘宗萍简历
刘宗萍,男,汉族,1964年12月生,江西芦溪人,在职本科文化,1984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年9月至1997年3月,萍乡市芦溪区芦溪镇政府工作;
1997年3月至1999年2月,任芦溪县芦溪镇党委委员;
1999年2月至2001年2月,任芦溪县芦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2001年2月至2003年1月,任芦溪县万龙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3年1月至2005年9月,任芦溪县芦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任芦溪县银河镇党委书记;
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任芦溪县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7年1月至2011年4月,任芦溪县南坑镇党委书记;
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任芦溪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1年8月至2016年7月,任芦溪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2016年7月至2019年1月,任芦溪县委常委、农工部部长;
2019年1月至8月,任芦溪县委常委;
2019年8月,被免职。
(萍乡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