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宜春市委批准,中共宜春市纪委、宜春市监委对铜鼓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金四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金四清理想信念丧失,毫无纪法意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违规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干部录用、征兵等方面谋取利益;违规经商办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为聚钱敛财,充当黑势力“保护伞”;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岗位调整,跑官要官;大搞权钱交易,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租赁、土地征收以及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金四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宜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宜春市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金四清开除党籍处分;由宜春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金四清简历
金四清,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江西高安人,大学学历,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8月至1989年5月,铜鼓县温泉乡政府农技员、团委副书记;
1989年5月至1990年2月,铜鼓县农业局植保站农技员;
1990年2月至1991年4月,铜鼓县委办公室秘书;
1991年4月至1995年12月,任铜鼓县丰田乡政府副乡长;
1995年12月至1997年6月,任铜鼓县排埠镇党委副书记;
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任铜鼓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8年2月至2006年1月,任铜鼓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村建办主任;
2006年1月至2011年4月,任铜鼓县温泉镇党委书记;
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任铜鼓县政府党组成员;
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任宜春市政府办副调研员;
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任铜鼓县委副调研员;
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铜鼓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任铜鼓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2019年8月,被免去铜鼓县委常委职务;
2019年9月,被免去铜鼓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职务。
(宜春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