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医药代表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向多家医院的工作人员行贿总计价值132万余元财物,于近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11月22日对被告人范亚平犯行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范亚平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范亚平在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余杭区中医院、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代理销售药品期间,为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或者在增加医院已有药品销售过程中,要求相关医院药房工作人员违规统方提供帮助,并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西药剂科原主任陈某、余杭区中医院办公室原副主任杨某、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西药房原工作人员尤某、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原副主任朱某、余杭区中医院药剂科西药房原工作人员俞某、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原副院长濮某、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王某以财物,赃款及部分赃物共计价值1323716.9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范亚平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中,范亚平认为,自己2009年就改行做化妆品生意了,给医院工作人员送钱都是让她丈夫在做。此外,范亚平的辩护律师提出,“两高”关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在2013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实施,而范亚平的行为都发生在之前,对范亚平重判10年有期徒刑不公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虽然2009年之后由范亚平丈夫接手药品经营,但受贿者和相关证人都证实,范亚平有告诉他们由丈夫联系统方的事情,并按事先约定进行操作,统方费按原来的标准支付,直接打进受贿者银行账户。
根据“两高”关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本案行贿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向三人以上行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据此,杭州市中院二审(终审)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范亚平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