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坚决遏制酒后驾车等违纪违法行为,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日前,长兴县纪委通报近期查处的3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长兴县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马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18年4月24日23时许,马剑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至长兴县雉城街道仓前二街处,被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马剑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8年5月7日,马剑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9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对马剑作出不起诉决定。2018年11月,马剑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虹星桥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卫小彬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18年11月7日7时许,卫小彬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至长兴县雉城街道解放西路金陵中路与解放中路路口处,被长兴县公安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卫小彬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4mg/100ml。2018年12月4日,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卫小彬作出罚款一千九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3月,卫小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夹浦镇政府办事员沈国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19年6月27日20时许,沈国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夹浦镇常鑫纺织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处,被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沈国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7月30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沈国华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0月,沈国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解除劳动合同。(湖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