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郑家庄新社区原党支部书记郑永音因受贿罪一审判刑6年 上诉案开审

2014-04-26 来源:兰州晨报 热度:2980℃

    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郑家庄新社区原党支部书记郑永音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不服判决上诉至兰州中院。4月25日,兰州中院公开审理了郑永音涉嫌受贿罪上诉案,该案将依法择期宣判。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查明,郑永音在2006年2月至2009年下半年担任郑家庄新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会计王春香(音)、王慧娟(音)(将另案处理)私自做账,虚构工作人员工资单,虚报、冒领工资。同时,还虚构糖酒市场二期项目账共计21万余元,其中,郑永音分得6万余元。

    2008年2月,郑家庄新社区居民刘某找到时任社区党支部书记郑永音,表示要租社区内2.6亩土地开发建厂。随后,郑永音组织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党支部会议,决定将该土地以转让方式作价300万元,让刘某开发建设。此后,刘某与郑家庄新社区签订协议,并在该土地上建起了住宅楼。在建楼期间,郑永音帮助刘某平息社区居民纠纷等,刘某在该住宅楼竣工后,为表示感谢将其中2套住房送给郑永音,共计价值64万余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5万元。2013年5月8日,七里河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郑永音2年和5年6个月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后,郑永音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请求上诉。

在庭审时,郑永音坚称自己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向刘某索要好处,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称自己与刘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帮助其贷款等,并没有想得到回报。在住宅楼竣工时,刘某也是因朋友间帮忙感谢才赠予2套房屋。刘某也当庭作为证人作证。刘某证言称,自己的住宅楼得以顺利竣工离不开郑永音的帮助,为表谢意才赠送他住房。

在该案的质证环节,郑永音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并对郑永音身份提出准确认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刘某在之前供述中称郑永音曾暗示他要求其给予好处,与其现在在法庭上的供述有出入。公诉机关认为,郑永音索贿情节未认定,要求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