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肿瘤医院器械科原副科长林志利用药品及器械招标采购的机会,收受销售方给予的回扣33万余元,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林志有期徒刑10年,扣押非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时年36岁的林志利用担任辽宁省肿瘤医院器械科副科长并主持该科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医院招标采购沈阳健一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麻醉产品“喉罩”及“钠石灰”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其在办公室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30万余元。
此外,2012年,林志在医院招标采购过程中,为沈阳奥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同年12月,其要求这家公司支付其与家人赴泰国旅游的费用人民币2.95万元。次年3月,林志犯罪的线索暴露,被逮捕。
2013年11月,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认定林志身为医疗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产品的采购活动中为销售方谋取利益,并借机收受巨额回扣,已经构成受贿罪。为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扣押非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林志不服提起上诉。沈阳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陈宝龙提醒,医疗腐败近年已成为商业贿赂领域的重灾区,其中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越来越普遍,这也是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甚至医患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应依法严惩。沈阳这起医院干部利用招标采购吃回扣被判重刑的案例,敲响了警钟,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