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原所长潘挺华充当“保护伞”行贿受贿获刑2年8个月

2019-11-20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热度:1254℃

11月18日,博白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原所长潘挺华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在福绵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潘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同时对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3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挺华利用其担任博白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所长、龙潭派出所所长等职务之便,对谢某华、庞某广等相关人员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的多起开设赌场、娱乐场所等违法行为提供帮助,造成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潘挺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3.3万元,已构成受贿罪。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潘挺华为了得到时任博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国兴对其工作的支持,不主动打击龙潭派出所辖区内的赌场,先后5次给予陈国兴现金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数罪并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挺华原系派出所所长,本应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却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充当“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据悉,博白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原所长潘挺华涉嫌受贿、行贿一案,是由博白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的。为切实推进以案促改,达到“查处一人、教育一片、整改一批”的效果,博白县纪委监委组织县公安系统40多名领导干部旁听了案件的庭审,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警示教育课。(博白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