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违反组织纪律,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犯罪。
李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私欲膨胀,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把单位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多次套取单位公款后据为己有,贪占国家资财,向多人打招呼为私人老板承揽工程,与他们勾肩搭背、沆瀣一气,搞权钱交易,严重影响了泽库县政治生态,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经黄南州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黄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李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李芳简历
李芳,女,汉族,1964年3月生,青海湟中人,大专文化程度,1980年3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03-1985.12泽库县财税局办事员;
1985.12-1987.12泽库县民政局办事员;
1987.12- 1994.01泽库县委办公室科员、副主任;
1994.01-1994.09泽库县审计局副局长;
1994.09-1998.06泽库县劳动服务管理局局长;
1998.06-2002.08泽库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2002.08-2003.06泽库县财政局副局长;
2003.06-2006.02泽库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2006.02-2015.02泽库县审计局局长;
2015.02-2015.04泽库县政协副主席兼县审计局局长;
2015.04-2016.07泽库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兼县审计局局长;
2016.07- 泽库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副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