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原局长李伟明受贿人民币1230万余元、港币10万元,其弟弟李伟民因助其受贿265万余元,被梅州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4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高院对此案的终审结果:驳回李伟明和李伟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引人注意的是,2002年,广州市47中要将初中部剥离出来,侨某集团下属公司负责人得知后,请求将47中的初中部放在该集团开发的楼盘汇景新城内,同时暗示会送一套房产,时任天河区教育局局长的李伟明答应了。2003年1月,李伟明收受了侨某集团地产执行总裁唐某曦所送的一套价值人民币296万余元的房屋。
同年,广州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解决其开发的天誉花园小区的幼儿园配套问题,找到李伟明。当年8月,李伟明收受该公司一套90万余元的房产。
由于觉得房产太过张扬,李伟明没有直接“接手”,而是将其卖给一名叫陈正理的人。法院查明,从2001年至案发,李伟明先后解决了陈正理多个朋友、亲戚的子女读书问题,并收受陈正理财物共225.98万元,由其弟弟李伟民帮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