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石志勇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合谋串供、唆使他人作伪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重大资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石志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理想信念动摇,党性原则失守,执法违法,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海北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海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石志勇开除党籍处分;由海北州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石志勇简历
石志勇,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内蒙古包头市人,中央党校大专学历,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9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1月至1987年10月 玉树州称多县清水河交通监理站工人;
1987年10月至2006年12月 海北州交警支队门源县交警大队干警、副主任科员、大队长;
2006年12月至2012年11月 海北州交警支队祁连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 海北州海晏县公安局局长;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 海北州公安局副局长、州交警支队支队长;
2016年12月-- 海北州公安局副调研员、四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