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主任支献平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罪,近日被该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所退贪污款30万元,由收缴机关返还受害单位;所退受贿款56万元和高尔夫牌轿车(豫EXY526)一辆,上缴国库。
今年53岁的支献平,多年担任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主任。案发后于2013年5月2日到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投案,5月3日至6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后被批捕。其近亲属将赃款86万元退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随后,内黄县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审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支献平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张某某通过多报、虚报运输费用的方式套取内黄分库公款形成账外资金,其中10万元人民币用于建造自家房屋,10万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支出,10万元用于个人做白酒生意,19.475万元用于家庭购买一辆高尔夫轿车。2011年,支献平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内黄分库账外资金保管人彭某某所保管的账外资金中的15万元据为已有。综上,被告人支献平共计贪污公款74.475万元。
法院查明,支献平犯有受贿罪。具体事实有:2007至2011年,支献平利用担任中储粮内黄分库主任的职务便得,多次收受王某某、刘某某等多人贿赂,分别为这些人在分库或粮管所的工程建设、代收代储小麦及资金结算拨付、拍卖粮食、安排工作、经营化肥等方面谋取利益,受贿金额总计56万元。
另外,法院还查明支献平犯挪用公款罪。2011年年底,被告人支献平与妻子卓某某共谋后,指使内黄分库监管科科长张某将保管的账外资金20万元公款,挪借给卓某某用于名烟名酒店的营利性活动,卓某某使用该款一个月后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支献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支献平挪用公款时间较短,且案发前已归还,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积极退出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后支献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上诉人支献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