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浪沟村村委会主任张某军、报账员张某红等人,任职期间在负责出租本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收受商人好处费。近日,由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军、张某红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开庭审理。
2010年10月,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浪沟村村委会主任张某军、报账员张某红伙同张某中(另案处理),在经商的徐某租用本村集体土地过程中,非法收受徐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其中张某中收受好处费8万元,张某军收受好处费5万元,张某红收受好处费7万元。2011年4月,张某军、张某中分别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在负责出租本村集体土地过程中,非法收受徐某的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其中张某中收受好处费2万元,张某军收受好处费2万元。
近日,张某军、张某红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军、张某红、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军、张某红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非法收受徐某的人民币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商人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张某红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红系该村聘用的报账员,对其主体身份提出异议。公诉人则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村委会委托从事村委会事务的人员,可以视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故指控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适格。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