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由广西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灵山县水利局副局长蒙善坤受贿一案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蒙善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蒙善坤在担任灵山县水利局副局长及在借调到钦州市水利局工作期间,利用其在灵山县水利局时分管人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人饮工程管材供应商龚建良送给的好处费共123000元,并在管材供货计划、质量监督、拨付管材款等方面给予龚建良关照,为龚建良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善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全部退赃,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