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求心怡的女孩,不惜铤而走险,挪用公司货款。经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袁某,男,27岁,大学文化,2010年4月应聘到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当业务员。2012年被告人袁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心怡女孩,随即对女孩展开了恋爱攻势,为讨女孩欢心,其出手大方,很快自己的收入捉襟见肘。为了维持开销,其打起了公司货款的主意。
2011年,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赣州瑞金市设立化肥仓库并安排被告人袁某负责管理。2013年1月份到2013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某违反公司规定,采取不开具出库单据的方式私自销售化肥,并私自收取货款11万余元,用于追求女友开销,且超过三个月。公司发现问题后报案,袁某闻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筹款退还给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主动归案,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