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一名街道办事处干部与一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妇女主任等共谋,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将国家发放给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200余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大肆挪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公布了对此案的终审裁定书:3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0年和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7日,经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北营子村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将部分村民未予领取、由国家发放给北营子村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200余万元存入田某个人账户统一管理,后转入北营子村妇女主任吴赤个人账户中。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北营子村党支部书记吴作刚、吴赤与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吴成实共谋,将存在吴赤账户上的这笔补偿款中的136.5万元,分9次借给吴成实供其个人使用和经营活动。2013年2月,吴成实将40万元上缴苏家屯区纪委,尚有96.5万元至今未还。
此外,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间,吴作刚、吴赤与村民吴作琦共谋,将存在吴赤账户上的上述补偿款中的24万元,分3次借给吴作琦供其个人使用。2012年12月,吴作琦将涉案全部赃款上缴苏家屯区纪委。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作刚、吴赤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的村委会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伙同吴成实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吴作刚系主犯,吴赤、吴成实为从犯且自愿认罪,对从犯予以减轻、从轻处罚。为此,判处吴作刚有期徒刑10年,判处吴成实有期徒刑8年,判处吴赤有期徒刑5年。
据悉,与吴作刚、吴赤合谋作案的吴作琦也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