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下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皖北煤电集团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邓西清犯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邓西清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六百一十三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邓西清利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矿执行董事、总经理及皖北煤电集团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85.461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邓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邓西清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职务提拔、调整,收取他人财物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