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余春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并为其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承接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
余春存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修身不严,家风不正,以权谋私,大肆受贿,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余春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