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12万余元被公诉

2014-05-22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30℃

    公司出纳员姜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重复报账等方式,先后6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2万余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姜某提起公诉。 

经查,被告人姜某原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出纳员。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间,姜某利用担任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之便,以提取公司现金不入账、虚列支出、重复报账等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其中,2011年4月30日,公司老板将30000元现金交给姜某,作为公司前期办事的费用,姜某未将该款入账而是予以挪用。同一天,姜某到百色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为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1890元的长虹液晶电视,并开具2张金额均为1890元的发票,后向公司重复报销两次,进而挪用1890元。

    此后,姜某又重复列支给广西田阳县某石料厂碎石款30000元,进而将公司该笔周转金予以挪用。2011年5月,姜某重复列支公司职员王某刚借款2000元,并挪用其中的1610元。2011年5月31日,姜某从公司银行账户上领取30000元,后在公司账上虚列支出用途为付工人的运费,进而将该款挪用。2011年6月,姜某从公司银行账户领取30000元备用金没有计入公司账上。综上,姜某先后挪用本单位资金6笔共计1235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在担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