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河南省宝丰县检察提起公诉的,该县物资中心原主任(正科级)郭某因挪用职工安置房的质保金和受贿,被该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郭某在担任宝丰县物资行业改革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与河南某房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安置房项目,该项目一方面用于安置物资中心困难职工,一方面对外出售。在项目进展过程中,该房产开发公司应郭某要求向物资中心交付工程保证金60万元,后郭某将该60万元用于个人家庭所用。此外,郭某利用负责项目的职务便利,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从该房产开发公司安置项目部以工资为名收受现金27000元。
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物资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单位职工安置房项目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60万元,收受贿赂2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案发后,郭某退回赃款60万元,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