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网络实名举报称作“富豪官员”的陆帜然案,又有进展。日前,佛山中院对原佛山高明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陆帜然被控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陆帜然收到判决书后,口头表示不上诉。
“接受土地作为贿赂”未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被告人陆帜然在担任高明西安区委书记、荷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索取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58000元,港币18万元。
审理阶段,检方列举了陆涉嫌犯罪的6项事实,犯罪金额达人民币2388354元,港币18万元。在判决中法院认定其中5项,对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黄某洪以土地行贿陆帜然”一项,法院认为检方指控该项事实的证据不足,遂采纳了陆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该项事实未予认定。
检方指控,1998年,时任高明市西安区委书记的被告人陆帜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黄某洪取得西安区政府办公楼工程的承建资格,并在工程完工后帮助其收回工程款。为表示感谢,黄将一块面积约为3.5亩的土地作价530354元送给陆帜然。
陆辩称,其所接受黄的3.5亩土地是以每亩15万元人民币向黄购买所得,已经付清全部土地款,不是受贿。其辩护人认为,此项指控证据不足。
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可
庭审时,黄某洪被传唤出庭作证,黄当庭提供了账簿、汇款凭证以证实两人合建房屋的财务情况,另外还提交了证实所争议地块附近土地价格的裁定书等证据,从而证明其与陆之间就该争议地形成的是买卖关系。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陆帜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陆某聪、黄某洪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证言,证实证人黄某洪从未向陆帜然当面表示要将涉案的3.5亩土地送给陆帜然,起诉书关于黄某洪想送地给陆帜然的指控主要是依据证人陆某聪的转述,而被告人陆帜然及证人黄某洪在庭上均提出涉案土地在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关系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法院还认为,根据被告人陆帜然在庭上的辩解、证人黄某洪出庭所做的证言及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陆帜然已于2006年陆、黄两家做建房结算时支付给黄某洪30万元人民币作为购地款,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陆、黄就该3.5亩土地最初系土地买卖关系而非收送土地关系。
针对陆帜然的辩护律师提出陆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案发前市纪委已经掌握被告人陆帜然收受区某等人贿赂的线索,其情形不符合自首。综合考虑陆帜然在案件部分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及退出全部赃款的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6年三次被举报,曾自称经得起检验
去年2月底3月初,一则《房叔房婶算什么,佛山高明一官员与其老婆儿子名下财产》的网帖火爆多个论坛,且“有图有真相”指称陆帜然居住着一栋占地4亩的别墅。
对此,他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此前也有人在网上举报他,纪委部门也调查过他的财产来源,最后都经得起考验。不过,佛山纪委很快宣布对其“双规”。
这确是他在案发前、六年内,第三次遭到实名举报。在此后的庭审过程中,佛山检察院也将相关网帖作为证据提交,但都遭陆帜然及其辩护律师否认,坚持认为2006年之后陆帜然历经几次提拔,提拔前都经组织审查,相关举报都是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