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下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灵璧县委原副书记、县长曾超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曾超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曾超在担任宿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灵璧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869.7537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曾超当庭表示不上诉。(陈多润 通讯员 祝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