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以借款、将用于个人消费的发票报销套现等方式侵吞国有公司资产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今天,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以贪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1996年7月至2001年11月,徐某某,现年65岁,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担任海南华某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时先后兼任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海南某房地产总公司、华某物业有限公司、华某(集团)旅游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原海南华某集团公司的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海南某房地产总公司、华某物业有限公司、华某(集团)旅游公司是原华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济类型均为国有经济。
1998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徐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以个人名义从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借款共计237671.80元,随后侵吞公款237671.80元, 1997年12月29日,侵吞公款10445元。 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徐某某指使孙某分23批次采购、维修电机、电泵、电线、电缆及家用电器等设备用于其个人的养虾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家庭使用,侵吞公款共计2937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