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西省德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流芳利用职务之便,受贿66万余元。5月28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流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随案移送的赃物一枚50克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李流芳在任中共德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财政、税务、审核财政资金拨付和签发抄告单等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范剑、德兴市会展中心项目承建商余连高、德兴市人民医院一期项目及德兴市兴和古街项目承建商胡春林、德兴市妇幼保健院及德兴市会展中心项目承建商张周亮等人的现金、购物卡等合计人民币61万元以及金器156克(经鉴定,金器价值5.3399万元),为他们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李流芳将受贿款主要用于购房及日常消费。
2013年8月25日晚,李流芳在前往投案途中的情况下被侦查机关控制。案发后,李流芳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已全部退赃。庭审中,李流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李流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中共德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33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流芳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的事实,可对其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流芳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