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新庄村原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罗文琳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承包给他人并获得好处费,在修路过程中,将补偿款16万多元据为己有。昨日,红古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罗文琳3年7个月和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红古区红古乡新庄村实施新建村委会办公楼工程,王某为承揽到该工程,找到时任新庄村村委会主任罗文琳,向其承诺如果能承包到该工程会给予好处费,并在双方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的情况下,王某给罗文琳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虚假借条。罗文琳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村两委会研究讨论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该工程承包给了王某。2007年7月,王某按照事前约定,送给罗文琳4万元感谢费,并抽取了虚假借条。后因王某家中有事,经王某索要,罗文琳退还了1万元现金,剩余3万元被其用于个人花销。
2009年天然气复线工程在新庄村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新庄村的尕车路和大涝坝路的路面造成了一定损坏,要给予一定补偿,罗文琳给红古乡政府出具了兰州宏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补偿款的介绍信,后又借用了该公司负责人龚某的身份证领取了修复尕车路的补偿款16.74万元据为己有,用于支付自己承包的工程款等。
红古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文琳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罗文琳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