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于某曾是新民市大喇嘛河道管理所所长,51岁的刘某曾是新民市大喇嘛河道管理所出纳员,60岁的卜某曾是新民市大喇嘛河道管理所会计。
2011年12月,于某任职期间,伙同姚某利用职务之便,将304线国道改扩建工程占地补偿款413955元非法据为己有,其中于某分得赃款173955元。2012年1月,于某、卜某、刘某、姚某四人经预谋,利用职务之便,将304线国道改扩建工程占地补偿款54705元非法据为己有,其中于某分得13000元,卜某分得14000元,刘某分得13000元。2013年3月,于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卜某、刘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发后,于某、卜某、刘某退还全部赃款。
今年2月,法院一审判于某等三人犯贪污罪,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于某和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法院发布的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姚某已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