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十七局二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兰新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丁愿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3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武威铁路运输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愿文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昨日,记者从兰州铁路运输中院获悉,该案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申请费用30余万据为己有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2月18日,丁愿文在任职期间,计划元旦、春节期间走访与兰新项目有关的部门人员,遂填写经费审批签证报销单,申请“节前用费”,经项目经理部总会计师、经理批准,从兰新项目经理部财务支取30万元。当时,丁愿文负责编写《无砟轨道施工技术指南》,这期间来往于玉门、兰州、西安、北京等地,产生花费3万元。2013年2月春节前,丁愿文回家把9万元钱交给妻子张某,春节期间花费3万元,节后把剩余15万元交给妻子留在家中。
2013年3月26日、3月30日,丁愿文申请“现场抽测技术费”,经审核批准,从兰新项目经理部财务支取1.7万元,用于请客吃饭和个人消费。同年4月7日,以申请“无砟轨道技术咨询费”,从兰新项目经理部财务支取2万元。因2月份丁愿文的表姑打电话借2万元钱,丁愿文让程某拿了2万元给表姑。5月,丁愿文将这2万元交还给程某。2013年6月12日,丁愿文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人民币30.7万元。
一审判决检察院提起抗诉
原审法院认为,丁愿文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30.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犯罪。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丁愿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铁十七局二公司系中铁十七局集团下属独资公司,又是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因此中铁十七局二公司的性质应属于国有控股公司;丁愿文是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故判决,丁愿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赃款人民币30.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对此二审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院认为,中铁十七局二公司系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亦是国有控股公司。同时,丁愿文的任职是由中铁十七局二公司总经理任命,且丁愿文并无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的职责,不属于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公务职务活动。结合丁愿文的任职文件等证据,丁愿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综上,近日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