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八月二十五日)落案起诉一间地产代理公司一名前经理及三名现职地产代理,控告他们涉嫌讹称其中一名地产代理有份参与五宗物业交易,诈骗该公司向她支付佣金共逾六万四千元,及从一名顾客收贿二万三千元。
被告为张延生,五十七岁,利嘉阁地产有限公司(利嘉阁)前分行经理;及周晓莹,三十五岁;蓝丽香,三十四岁;及罗珏漳,三十四岁,均为利嘉阁地产代理。
张延生、周晓莹及蓝丽香同被控五项串谋欺诈罪名,违反普通法。张延生及罗珏漳另同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各被告将于星期四(八月二十七日)在屯门裁判法院答辩。
张延生于案发时为利嘉阁一名分行经理,派驻到元朗一间分行。周晓莹、蓝丽香及罗珏漳为地产代理,受张延生监督,负责促成物业交易。利嘉阁的职员会为每宗交易制备一份成交报告,列明交易的详细资料。
三项欺诈罪名指张延生、周晓莹及蓝丽香涉嫌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期间,一同串谋欺诈利嘉阁,不诚实地讹称如三份成交报告所述,蓝丽香有权获得三个元朗物业的租赁交易佣金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作为营业额,从而导致利嘉阁给予蓝丽香佣金共逾八千二百元。
另外两项欺诈罪名指三人涉嫌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至八月十七日期间,一同串谋欺诈利嘉阁,不诚实地讹称如两份成交报告所述,蓝丽香有权获得另外两个位元朗物业的买卖交易佣金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一百作为营业额,从而导致利嘉阁给予蓝丽香共约五万六千元佣金。
余下一项控罪指张延生及罗珏漳涉嫌于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至七月四日期间,一同串谋使罗珏漳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一名利嘉阁顾客接受佣金二万三千元,作为他协助出售上述两个物业中其中一个的诱因或报酬。
利嘉阁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