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前康乐助理员承认未经许可索取收受贷款及索贿候判

2021-02-24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926℃

一名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前一级康乐助理员未经许可向受其监督的两名同事索取及收受贷款并索贿,金额共逾七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十一月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陆建勳,五十七岁,承认五项罪名,即两项订明人员索取和接受利益,及两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均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以及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被告另外三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暂委裁判官陈志辉颁令被告须向两名同事归还案中涉及的未经许可贷款七千元。

案件押后至十一月二十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保释。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任职康文署一级康乐助理员,被派驻到鲤鱼门公园工作,负责监督该公园的清洁及维修工作,包括公园清洁承办商的清洁工人的工作。

若被告与邻组一名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在同一更份工作,而对方的上司并非当值,被告亦会负责监督该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的工作。

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向上述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索取一笔六千元的贷款。该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因被告是其上司而拒绝其请求,惟被告继续向他索取一笔二千元的贷款。

案情透露,该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最终转账二千元至被告的银行户口,但被告从来没有归还任何款项。

被告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向该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索取另一笔数百元的贷款,遭对方即时拒绝。

被告六日后声称可协助该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获取对其有利的员工评核报告,并向对方索取贷款数百元。被告索贿的要求亦被拒绝。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零一八年八月某日向鲤鱼门公园清洁承办商一名清洁工人,索取及接受一笔五千元的贷款。他于二零一九年五月某日再向该清洁工人索取一笔数百元的贷款,但被对方拒绝。

康文署早前将贪污投诉转介廉署,并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方汉权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敏悦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