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利用职务之便,为好友订购千张门票并收了200多元,香港康文署的两名公职人员前日被法庭以受贿罪判处入狱8个月,并归还受贿钱物,而两人以私人身份帮人买票赚取的数千元不算受贿。
闭路电视拍下作案过程
案情透露,涉案者梅淑明及黄晓韵均为康文署前票务助理,隶属中央订票处。两人日常除负责处理免费电话预订演唱会门票服务外,还会被派往不同的康文署票务处,包括香港体育馆,任职替更票务助理。
2005年,香港体育馆一名小食亭监督因经常到体育馆票务处购买门票,得以结识两人。应小食亭监督的要求,两人协助他在中央订票处预留了大量演唱会门票。此外,两人在不同票务处当值时,通过康文署的电脑售票系统,用亲属信用卡购买了1000张演唱会门票,涉款共21.5万多元。梅淑明其中一次购买演唱会门票的过程,被康文署的闭路电视摄下,这笔交易赚取了240元的信用卡现金回赠。
廉署在检控时指出,作为协助小食亭监督购买演唱会门票的报酬,梅淑明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收受了多张演唱会门票、4000多元的信用卡现金回赠及48.5万多分红利积分。而黄晓韵则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赚取了2200多元的信用卡现金回赠及2.71万分红利积分。
多以私人身份替人买票
前日案件在九龙裁判法院宣判。辩方求情称,两人过去参与多项公益事务,这次仅属个别事件,两人事后已感到后悔。而且两人已失去从事逾10年的工作,事发后家人也受影响,这些已是最大惩罚。
但裁判官高伟雄指出,贪污是社会人士眼中的邪恶行为,两名被告身为康文署票务助理,理应为市民提供方便,但被告滥用职权,剥夺了公众排队买票和选择喜好位置的机会,这对公众实在不公平。
裁判官认为,虽然两人大部分时间是以私人身份替人买票,在同类案件中,本案涉及的金额较少,且两人于当值期间赚取的现金回赠仅为200多元,但不能忽略案情的严重性,两人行为等同接受贿款,须严肃处理。法庭裁定两人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判各囚8个月,另需分别向康文署赔偿240元及258元个人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