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捍民作为审判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漠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组织审查期间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向相关人员送礼,违规接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国家项目资金设立“小金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李捍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海南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海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捍民开除党籍处分;由海南州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捍民简历
李捍民,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青海湟源人,大学学历,1988年6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6月至1989年1月 贵德县常牧乡人民政府科员;
1989年1月至1993年5月 贵德县委政研室科员;
1993年5月至2004年9月 贵德县人民法院科员、副主任科员;告诉申诉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
2004年9月至2011年6月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副处级审判员;
2011年6月至2016年9月 同德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 共和县人民法院院长人选;
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 共和县人民法院院长;
2016年11月至2021年3月 共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三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