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累资金,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没收财产50000元。
被告人曾某,男,33岁,江西吉水人。2012年,其应聘到江西一公司担任沉镍金车间组长,收入不高,但相对稳定。厌倦了受约束的生活,想自己创业,但苦于没有资金。偶然机会,曾某得知铝箔片能吸附黄金并可通过化学反应进行提纯。为积累资金,其想到利用“技术”盗取公司黄金。
2013年1月份以来,曾某利用担任车间组长的便利,多次在上夜班时用这项“技术”盗取黄金,下班后带回租住地藏匿,再利用休息时间带回吉水家中进行提纯,先后七次将提纯后的黄金卖给吉水街上的黄金首饰店,非法获利22万余元。
2014年1月,公司发现沉镍车间的黄金用量异常,便到车间查看,发现过滤桶内有袋装铝箔片,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锁定被告人曾某,曾某见东窗事发,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案发后曾某主动归案,且退缴了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