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处原主任刘敏杰受贿一案经由相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刘敏杰一审获刑12年6个月。
刘敏杰从1999年7月至2013年5月案发前先后任淮北市经济委员会科技质量科科长、技术进步和装备科科长、规划发展科科长、经济运行处副主任以及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处主任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敏杰于2003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困难企业认定以及退城进区等工作中,为濉溪县三河水泥厂陈某、濉溪县国光纸业周某、淮北中芬矿山机器有限公司王某等人谋取利益,35次非法收受他们财物,共计人民币229.8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8.7万元的购物卡。其所收受的贿赂款大部分都用于以其子女名字购买的房产、商铺上。另外还查明,刘敏杰在案发前退给行贿人61万元,案发后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10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敏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8.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敏杰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