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昨日(八月十六日)落案起诉一名装修公司东主,控告她涉嫌向一个私人住宅屋苑的物业管理公司职员提供「利是」,换取对方优待其公司在该屋苑一个单位所进行的装修工程。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被告。
甘群如,四十九岁,城乐有限公司(城乐)独资经营者,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她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八月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是城乐的独资经营者。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大埔私人住宅屋苑富善花园一名业主聘用城乐为其单位进行装修工程。
富善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名保安员及一名物业主任,负责监督该屋苑进行的所有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规定,并有权拒绝任何违规的工入进入该屋苑。
城乐的工人被指在工程进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上述物业主任亦就此事发出警告信。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二十八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分别向上述保安员及物业主任,各提供「利是」二百元,作为对方在与上述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事上,优待或曾经优待城乐的诱因或报酬。
上述物业主任及保安员即时拒绝被告提供的「利是」,并向富善花园的业主立案法团及物业管理公司报告上述事件。
该物业管理公司及富善花园业主立案法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