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原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局长万曾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万曾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曾炜于1993年7月至2000年9月在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先后担任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2000年9月至2009年8月先后担任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主任,2009年8月退休。
万曾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95万余元。其中,20万元财物系万曾炜在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任职期间收受,309万余元财物系万曾炜离开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后退休前收受,98万余元财物系万曾炜退休前后连续收受,167万余元财物系万曾炜退休后收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曾炜在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任职期间,审批同意了有关单位开发的房产项目,为这些单位和相关人员谋取了利益。这些单位负责人在相关房产项目开发中或完成后曾多次表示要感谢万曾炜,万曾炜均没有拒绝,以默认的方式接受相关人员择机给予回报。因此,万曾炜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与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因果关系,应以受贿论处。
此外,万曾炜在离开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后又先后担任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职务,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此期间包括退休后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均属受贿犯罪的延续过程,也应以受贿论处。鉴于万曾炜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赃款赃物均已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