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从辉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539.1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从辉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长、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考生招录、案件处理、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4.37万元,伙同他人收受134.8万元,合计539.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从辉到案后除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犯罪事实,退出涉案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情节,阜阳中院作出前述判决。
从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陈多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