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小组组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里征地款做生意。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肖某,男,48岁,系吉安县敦厚镇甫下村小组组长。2009年到2010年3月间,吉安县工业园区建设征用了敦厚镇甫下村的部分土地,并拔付给敦厚镇甫下村74340元征地款。2010年7月4日,时任甫下村小组组长的肖某经政府委托到敦厚镇经管站领取上述征地款,后将该款存入其在吉安县农村信用社的私人帐户保管。在保管期间,由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肖某便打起了征地款的主意。2010年8月13日,肖某先后将其保管的71340元征地款全部取出投资生意,后于2010年12月21日将征地款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后肖某主动归案,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