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强化警示教育,持续纠治“四风”,景宁县纪委县监委通报了2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县鹤溪供销社原党支部书记、主任杨火根违规组织、参与公款旅游问题。2018年6月,杨火根在任鹤溪供销社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违规组织、参与公款旅游,违规支出2.7万元。此外,杨火根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1年8月,杨火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收缴。
2.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工陈春明私车公养问题。2014年至2017年,陈春明在任旅游开发公司综合部主任(兼公司驾驶员)期间,多次向原县旅游局(旅游委员会)、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报销汽油费、通行费和汽车内饰费共计1.69万元。2021年7月,陈春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退赔。
(景宁县纪委县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