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公安局副局长张刘苟受贿230万357万来源不明被判14年

2014-06-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1835℃

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五起典型反贪案例,其中,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副处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位列其中。

2007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刘苟利用担任丹阳市公安局长、扬中市公安局长、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处理、他人承接工程、下属干警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约230余万元。此外,张刘苟对其所有的折合人民币357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13年12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刘苟有期徒刑14年。张刘荀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