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受贿渎职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李某退出赃款69.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绵阳市中院指定管辖,在审理国家公职人员李某受贿渎职案时查明,李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9.5万元。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院依法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