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的贪腐“奇招”

2014-06-30 来源:法制网 热度:1767℃

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为掩饰受贿犯罪,将收受的1790多万元受贿款存放在县招商局和县委办,部分用于乡镇工业园区建设。毋保良自称这不属于受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毋保良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毋保良用边退边收的方式混淆视听,逃避法律严惩,其行为属于受贿既遂,构成受贿罪。终审维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拍卖一块地,收了900万

1960年出生的毋保良是土生土长的萧县人。2003年8月,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调任萧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2009年5月,从县长升为县委书记,成为这个有着140万人口大县的“一把手”,爬上一方土地上说一不二的权力顶峰。

毋保良从当上县长开始,就大刀阔斧地进行旧城改造,吸引来一批开发商、建筑包工头。在法院认定的毋保良78起受贿中,有38起是开发商、建筑商、矿老板等商人行贿,最少一万元,最高一笔行贿款高达900万元。

2008年8月,毋保良的秘书姜某透露给中学校友、建筑工程包工头周长青一个重大消息:县里决定强力推进旧城区改造,准备拍卖老汽车站地块,让他把握好这个机会。

周长青了解到需要投入几千万资金,凭自己的实力,一点戏都没有。他主动联系一家面粉集团的吴老板,告诉她自己和毋书记关系如何非同一般,提出联手竞买萧县老汽车站这一黄金地块,利益共享。

吴老板作为当地的创业明星,对毋保良并不陌生,曾为感谢书记的帮忙,送给毋的女儿一块价值3.5万元的欧米茄牌奥运纪念版手表。

实力雄厚的吴老板一眼看中萧县老汽车站这一县城最核心地段,商业潜力巨大,愿意和周长青合作开发,竞买这块地。

双方商定按照二八比例缴纳拍卖保证金。吴老板分两次缴纳了4000万元。周长青通过做工作,没缴他该缴的1000万元。

拍卖之前,周长青多次恳求姜某向毋保良打听标底价。毋保良透露,出价到5700万元到5800万元就行。

他们借用徐州市富丽房屋开发公司参与竞标,最终以5800万元中标。富丽公司转眼就将该地块的开发权转让给宿州华安置业公司,这家公司由吴老板家人注册,其夫任法人代表,其实由吴老板运行。

虽然竞拍到了土地,但到了2009年夏天,政府承诺的拆迁工作迟迟没有启动。周长青向吴老板建言,赶紧给毋保良书记送去好处费,好催促县里启动拆迁。他叫她先拿出500万元至800万元送给毋书记。

过了几天,吴老板交给周长青两个蛇皮袋,每袋装了150万元。周长青和姜某一道,在夜里将300万元送到毋保良在宿州市的家里。

2010年春节,周长青再次向吴老板建议,要继续给毋书记送钱,不然拆迁进度跟不上,就会耽误项目建设。吴老板又筹集了300万元现金,交给周长青,和姜某一道送到毋保良的家里。

2010年4月20日,萧县老汽车站开发项目——龙城国购广场举行隆重的开工奠基仪式,毋保良等县领导悉数出席。

轰轰烈烈的开工仪式之后,拆迁的进度还是慢慢吞吞。到了2010年国庆节,周长青又跟吴老板说,想要拆迁快,还要给毋书记送钱,至少再送几百万。

“当初拍地时,你怎么不讲清楚要送多少钱?”吴老板有些生气,提出要见姜某。

隔日,三人在一家小鱼馆里见了面。

“搞土地开发是有潜规则的,至少要按照利润的20%给领导好处费。”周长青显出一副经验丰富的样子,给不懂江湖规矩的吴老板上课,“我粗粗预算了一下,我们这个项目,至少有6000万元的利润,按照20%的标准,需要给毋书记1200万元,我答应过毋书记的,你看看,到现在才给了600万元,这叫我脸面往哪搁?”

吴老板沉默不语。

“就算是送给毋书记1200万元,我们还可以赚4800万元,这个账吴老板你应该算得过来。”

“好,咱给!”吴老板一派巾帼豪气。

过了几天,吴老板又交给周长青300万元。周约了姜某送至毋保良的宿舍。

在毋保良的过问、协调下,这个项目的土地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都一一办成。

毋保良收受900万元之后,自己都觉得好处费拿的实在太多了,主动给周长青协调了两个工程项目。

到了2010年年底,周长青和吴老板因为出资、给毋保良送钱以及利益分配方面产生矛盾,闹得不可开交。毋保良获悉后,专门把两人约到宿州市一家咖啡馆里,劝他们好合好散,适可而止。

双方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据吴老板向检方交代,她支付给周长青数千万元巨额“利润”后,拍得的地块归吴老板单独开发。

明也收暗也收,卖官胆大包天

2011年11月29日,安徽省纪委对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宗元采取“双规”措施。王宗元检举揭发了毋保良涉嫌收受千余万元钱物的问题。

得知风声后,毋保良惶惶不可终日。

2012年3月3日,毋保良主动向宿州市委主要领导报告了自己曾收受他人钱款1000多万元,上缴到县招商办、县委办,还提供了部分收款单据复印件。

3月8日,安徽省纪委电话通知毋保良前去接受谈话。毋保良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情节。

法院认定毋保良78起受贿事实中,有40起是萧县的官员向毋保良行贿,行贿人的单位几乎覆盖了萧县所有的乡镇和县直机关。其中一起 “权钱交易”尤为恶劣:2008年4月,因无证游医参与萧县马井小学学生体检,被媒体曝光,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萧县教育局局长邢华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职务。

2008年底,萧县风传在浙江省安吉县挂职的毋保良将从县长升为县委书记。邢华及其妻萧县卫生局副局长兼疾控中心主任王建乐,听到县里很多干部都跑去安吉看望毋保良,两人商量后也觉得该去看看。得知毋保良已经回来,两人赶去宿州市毋保良家。

“邢华,免职后在家干什么呢?”毋保良关心地问,“我看你什么也不要想了,在家锻炼锻炼身体,做做饭。你家建乐工作干得不错,以后可以考虑到萧县医院当院长。”

邢华嗯嗯地点头。“还请毋县长以后多费心,如真能当院长,俺在萧县面子也好看点,心里就平衡了。”王建乐听了毋保良的话,心里特舒服。

王建乐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放在毋保良家客厅的茶几上。

毋保良当上县委书记后不久,邢华夫妻俩又跑去宿州。“到现在还有人告邢华,你现在啥也不要想了,下一步就把建乐安排到县医院当院长,也体现组织上的关心,你们放心吧。”毋保良对他们说。

“今天来就是为这事,毋书记想着就行了,我们也就放心了。”邢华说。

“谢谢你,毋书记。”王建乐脸上堆满笑容。

两人将10万元钱放在茶几上。

到了2009年底,眼看着当院长的事没有下文,王建乐径直跑去毋保良的办公室。

“事情很麻烦啊,医院院长家有势力,上边有关领导还打了招呼,医院的副职也托人找关系想当院长,也不是我一个人当家,再等等吧。”毋保良显出一副爱莫能助的样子。

“他说的都是推辞话,估计嫌我们送的钱少,胃口真不小。”邢华对垂头丧气的妻子说。

“反正已经送了12万元,再砸10万元吧,不然前面送的钱白送了。”在王建乐的劝说下,邢华同意再送10万元。两人又去了一次毋保良家。

又过了一个月,临近年关,王建乐瞒着丈夫,带着5万元,独自跑到萧县毋保良的宿舍。“毋书记,听说县医院院长这个职位又许给别人了?是你当领导的关心,我才想去医院。我是从基层一步步走出来的,结果到现在还没有落实。”王建乐一脸委屈,大倒苦水。

“你听谁说的?你咋就没希望了?谁也不能和你比,萧县很复杂,用一个人就是你建乐。”毋保良哈着酒气,安慰她。

王建乐听了很高兴,要从包里拿出5万元钱。

毋保良阻止说,“别掏,这屋里有监控,星期天到我家。”

到了周五,王建乐想了想,再添1万元,图个六六大顺,送6万元到宿州毋保良的家里,还是放在茶几上。

送上28万元后,王建乐还是没有得到医院院长的职位。2010年3月,在毋保良的要求下,邢华被任命为萧县体育局局长。

奇招“前所未有”,辩称不属受贿

2013年8月14日,毋保良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法庭上,毋保良的辩护人提出,能以受贿罪指控毋保良的金额只有3.5万元。毋保良的案件有着“前所未有”的特点:从2006年12月起,毋保良将大部分受贿款项交到萧县招商局和萧县县委办公室存放。这些款项应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

这部分金额到底是否算受贿款项,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0年6月28日,毋保良将部分收受的款项交存到县招商局存放,共23笔,合计人民币1562.2万元。其中,1102.332万元用于乡镇工业园钢构厂房建设,174万元用于退还他人,其他用于会务费、烟酒餐饮费、过节补助等,尚有余款90万余元。

2010年8月5日至2012年2月20日,毋保良又将人民币228.1万元及美元、购物卡、手表等若干款、物交存到萧县县委办。其中,31万元被用于退还他人,尚有余款197.1万元。

当时的萧县县长后来证明说:“我们两人在一次工作交流时,毋保良说在县招商局有一笔钱,都是别人送的,退不掉,三个乡镇因为资金困难无法启动乡村工业园建设,每个乡镇各给300万元启动费。我当即提出,这么一大笔资金是谁的退给谁,不然不合适。毋保良说这事只有你和招商局局长知道,如果再有其他人知道就是你的责任。我看毋保良板着脸,态度很严肃,就没有再提出新的建议。后来钱如何支出,我也没有再过问。”

直到2012年3月4日,毋保良将县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等召集到一起开会,说自己有些钱交到了萧县招商局和县委办公室。总额大概在1700多万元,让县纪委的人把这些钱的账目使用情况做个整理。

其实在头一天,毋保良已经向宿州市委主要领导报告了自己收受钱款的事,专门开会说明,无非是欲盖弥彰。

“毋保良交存钱物主要属于数额较大、请托事项难以处理及行贿之人口碑不好等三种类型,对于其交存行为,知晓人员范围极小,毋保良主观上仍抱有占有钱款的侥幸心理。”合肥中院办案法官张厚勇说,“显然,毋保良是为掩饰受贿犯罪,采取边退边收的方式混淆视听、逃避打击,将部分收受钱物交存于招商局、县委办,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交行为,而是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一种处置行为。”

一审法院对辩护人要求从受贿总额中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4年2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逐一被驳,难逃法律惩处

毋保良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称:他没有占有上交至县招商局、县委办以及其他单位的款物的意图,故应认定为依法上交,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系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当;一审对他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安徽高院在审理此案时,对毋保良收受他人现金数额及具体年份,与交存于萧县招商局、县委办的现金数额及具体年份进行了详细统计、分析。合议庭认为,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看,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具有受贿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实际收受他人财物的,即应认定为受贿既遂。至于受贿人对赃款、赃物的处置,系自由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并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但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并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并非针对受贿既遂后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

就该案所查明的全部事实而言,毋保良均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为他人实际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如在第一起事实中,毋保良通过姜某向周长青透露涉案土地的拍卖标底,并根据预期开发利润与周商定好处费,进而在拆迁进度、证照办理以及承接其他工程等方面均给予积极帮助。

在第四十四起事实中,邢华因无证游医参与学生体检事件被免职,毋保良应邢华、王建乐夫妇之请托,在小范围酝酿干部人选时罔顾异议,坚持并实际安排邢华到萧县体育局任局长,承诺调整王建乐任萧县人民医院院长。

同时,从毋保良收款与交存于县招商局、县委办款项的统计、对比情况看,交款部分源于案件所查明的受贿事实和非法礼金,部分并不在查明事实之列而是源于其他非法收入。

另外,从交存款物的部门、知情范围及处分情况看,也能证明毋保良受贿故意及心存侥幸。一是交存款物的部门既非纪律检查部门,亦非廉政专用账户,而是毋保良主管、便于控制的招商局和县委办。二是知情者极少且知情内容有限,毋保良通报相关情况均系迫于压力。毋交存款物时,未言明款物来源及性质。招商局的款项,除毋本人外,原先仅局长朱某等两人知情。三是毋保良对交存款物具有绝对的控制、处分权。交存款物的支取,必须经过毋的同意或安排,如用于工业园区建设、为前萧县主要领导违规配车、退还其他社会人员等。

因此,毋保良在近十年时间里,连续收受百余人所送的巨额财物,仅将部分款物交存于招商局、县委办,并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而是借此混淆视听、逃避查处。

安徽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毋保良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