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廉署起诉前警司诈骗政府购屋及银行按揭贷款600万元罪成

2021-11-17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956℃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时任警司,控告他隐瞒将一个购入的单位出租,并讹称该单位供家人自住,诈骗政府及一间银行向他批出购屋贷款及按揭贷款共约600万元。被告今日(11月17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龙少泉,55岁,被裁定两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法官沈小民将案件押后至11月29日判刑。被告获准以现金保释。

廉署早前接获库务署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本案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1986年加入警务处,至2019年5月晋升至警司职级,他符合资格按购屋贷款计划(该计划)向政府申请贷款以购置物业。

如该计划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获豁免须居住于有关物业的规定。惟以该计划贷款购买的物业只可由申请人及/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

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临时买卖合约,购入愉景湾一个连租约的物业。翌日,被告根据该计划向库务署申请贷款,并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申请按揭贷款,按揭贷款额为楼价的六成。他作出有关申请时距离退休不足10年。

案情透露,被告分别向库务署及汇丰讹称将于2016年11月30日获该物业的空置管有权(交吉),而其父母将居于该物业。但廉署调查显示,被告于2016年11月27日与物业当时的租客续租,而他没有按照该计划及汇丰的要求呈报有关租约。

政府及汇丰根据被告申请时提供的资料,于2016年11月30日分别向他发放购屋贷款约210万元及按揭贷款390万元。

倘若库务署知悉该物业不会交吉或会出租,则不会批准被告的申请。

当时自用住宅物业及投资住宅物业的按揭贷款上限,分别设定于楼价的六成及五成。如汇丰知悉该物业并非自用,则不会向被告批出按揭贷款390万元,即相当于该物业楼价六成。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于2016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将该物业出租,并获取租金收入共约120万元。

警务处、库务署及汇丰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锺伟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淑珍协助。